新媒体可以自称记者吗为什么,记者属于新媒体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闻发酵的速度不断刷新着群众的认知,各种网站、媒体的“热门”、“头条”层出不穷,有人想登上“热门”一夜爆红,有人全副武装不想被“热门”,也有人自以为熟悉了其中的“规则”,并加以利用。

2018年,张某某在鄄城县某乡镇建了一片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开发手续不合法问题。一天,孙某某来到该乡镇,找到张某某,自称某新媒体网站的工作人员,提出采访要求。

过了一段时间,孙某某将标题为“山东鄄城:XX镇违规建设呈乱象无人监管”的文章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某,向张某某索要50000元,否则就要在网站曝光。张某某考虑再三,微信支付给孙某某5000元,并向孙某某表示,先给凑这些,回来再给你。

2019年春节前夕,孙某某给张某某发微信说:“张总你好!年前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好,你不想给自己添烦恼吧,想添烦恼你年前不用给我结果。”

与此同时,孙某某联系到张某某商品房的租户葛某某,葛某某租孙某某的商品房是要开购物广场,孙某某在葛某某面前,自称某新媒体网站记者,张某某的商品房属于违建,像开购物广场那种项目都不是小数目,要考虑好,要不然说扒就给扒了。葛某某就急忙向房主张某某求证是不是存在孙某某所说的情况。

此时,张某某迫于无奈,又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孙某某10000元。

后来此事被知情人举报,孙某某到案后,辩解这15000元是他报道新闻所需费用,包括车费、油费等开支,以前都是自掏腰包,这次一时糊涂,收了不该收的钱。可是此时,在敲诈勒索的事实面前,再多的解释都显得苍白无力。

鄄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已将敲诈勒索所得款人民币1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谅解。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另查明,孙某某自称供职的某新媒体网站,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该网站上线时间为2016年6月。2019年4月各级网信部门结合开展“清朗”等行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网上违法信息和违法行为,严厉处置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其中孙某某工作的网站因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已被依法关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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