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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前话:

可能很多人经常听说自媒体敲诈这事。但具体敲诈的过程跟方法,知之甚少,笔者今天就给大家还原一起发生在2019年的公关大案。

2019年的一天,公关圈里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时任某公司创始人的刘杰多日失联。后经多方消息确认,刘杰因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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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公示的一份刑事起诉书显示,一群“构成恶势力”自媒体敲诈案浮出了水面。起诉书显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杰等10人以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元月至2019年6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杰掌控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和广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及其管理的“**学苑”、“**财经”、“**财经”、“**财经”、“**早餐会”、“**股市”等自媒体公众号,互相配合,利用其在业内广泛的影响力,伙同其他自媒体,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帮人删帖、沉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

刘杰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上市民营企业害怕媒体登载负面报道有损品牌形象,引起股价下跌的恐惧心理,伙同财经自媒体公众号“**价值线”运营者被告人张xx、第三方评价机构控制人被告人王xx,采用由媒体撰写负面报道或者给企业发送采访提纲,制造负面舆情压力,迫使企业通过刘杰与媒体谈判,采取删除负面报道或不跟踪报道的方法,以赞助费名义向被害单位索取钱财,共计45万元。其中,张x宇获利22万元,王x林获利12万元,刘杰获利11万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前述手法,向被害单位索取钱财1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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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

1、2019年1月15日,张x宇在自媒体公众号“**价值线”?发布《**光电再现危机信号?控股股东86亿预付款成谜》的负面报道后,被害单位**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总经办主任陈某某和外聘人员徐某某通过多种途径和张x宇沟通,希望能够删稿。

同月17日,被告人刘杰以中间人的身份出面,协调张x宇有偿删稿。同月20日,经刘杰协商后,张x宇同意**光电支付20万现金删稿,后又反悔,取消交易。

同月22日,张x宇在“**价值线”发布《8.97亿预付款人间蒸发,**光电控股股东巨额资产真实性成疑》的负面报道,徐某某见此立即与刘杰联系,刘杰让其与张x宇直接沟通。同月23日9时许,张x宇与徐某某见面后,提出25万元有偿删帖,其中给刘杰和徐某某各3万,后期如何交易联系刘杰。**光电急于删帖,害怕后续负面报道,被迫答应其请求。为规避风险,刘张二人约定**光电将钱打入刘杰账户,张x宇分批提取。当日18时30分许,徐某某告知刘杰,钱已到徐账户。32分许,张x宇随后予以删除并不再跟踪报道。刘杰收到徐某某22万元,其中,张x宇分次分批拿走16万。

2、2019年3月底,王x林为谋取非法利益,找到被告人刘杰,称其手里握有对**倍健产品不利的检测报告,希望刘杰出面在他和被害单位**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牵线搭桥,并约定事成之后与刘杰六四分账。在刘杰的帮助下,被害单位前来请求王x林不发布检测报告。王x林以赞助费的名义索取20万元,不发布负面检测报告。谈妥后,王x林承诺支付刘杰8万元,目前已支付4万元。

3、2018年11月,张x宇以自媒体“**价值线”撰稿人的身份向被害单位**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企业邮箱发送负面采访提纲,提出财务数据问题,向企业施加舆论压力,**药业请刘杰出面请求张x宇不写负面报道。经刘杰沟通后,张x宇向被害单位索取3万元,不写负面报道。?????

4、2019年4月4日,刘杰单位员工彭xx在自媒体公众号“**学苑”上发布《2019年被免职**花落深市!昔日“**信批”公司**昏招背后或有苦衷》。被害单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害怕造成负面影响,派吴某某与被告人刘杰沟通撤稿。与此同时,负面报道发布后,有人在后台留言有**科技的丑闻爆料。刘杰安排被告人孙某某与爆料人联系,了解丑闻爆料,并向吴某某暗示其手中有丑闻爆料,会进行跟踪报道,以服务费的名义索取18.8万元,不再跟踪报道。后刘杰提取10万转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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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迫交易

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刘杰的控制下,为非法牟利,通过协调或代理对上市民营企业有过负面报道的媒体,采取借助媒体登载负面报道造成的舆论压力,或向被害单位列举因未与媒体合作导致媒体负面报道引起股价下跌事例等威胁手段,迫使被害单位接受**公司财经公关服务,对媒体投放广告和“软文”宣传,赚取媒体返点,强迫交易金额达1458.66万元。其中,**传媒公司财经公关合同服务费521.2万元,实际获取268.86万元,相关媒体投放经费937.46万元。

1、2018年1月,被害单位深圳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财经公关合同,合同金额180万。被告单位**公司采取前述手段,通过**传媒与**公司签订财经公关合同,分包部分业务,合同金额100万。刘杰趁提供媒体合作建议时,建议投放15家媒体,迫使深圳**接受上述媒体广告投放和“软文”宣传服务,强迫交易金额225万元。陈某甲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执行。深圳**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刘杰整合发布负面文章,想利用舆论压力报复,迫使深圳**续约。

2、2018年8月,被告单位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欲与被害单位浙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务公关合同,未果。

同年9月,被告人刘杰让自媒体公众号“**公司研究”运营人况x清写**文化负面报道。同年10月,况x清在“**公司研究”上发布《**文化疑云:失踪的21亿境外贷款与“空降”的21亿经营收入》,并发给刘杰,刘杰安排韩某某转载到“**财经”,扩大影响力。**文化在《证券时报》上发布文章驳斥,激怒况x清,又发布《**文化疑云续:编制财报双重口径?回应疑问自相矛盾?》,并发给刘杰,刘杰再次安排韩某某转载到“**财经”,扩大影响力。**文化**朱某某通过刘杰找到况玉清,化解双方矛盾。采取借助负面报道施加的舆论压力和列举因被写负面报道导致股价下跌的事例等威胁手段,迫使被害单位**文化接受**传媒两年的财关服务,金额130万元,已支付41.34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协助刘杰负责项目的执行。被告人张x宇运营的“**价值线”给浙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负面采访提纲,刘杰承诺给张x宇支付5万元。

3、2018年10月,被害单位**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信批,网络出现负面舆情,和媒体沟通未果。为避免或消除负面报道,委托被告单位**公司处置负面舆情,与媒体签订合作协议,维护媒体关系,“换取”媒体不对其进行负面报道。以危机公关服务为名,被告单位借助负面报道施加的舆论压力,代理多家媒体,与迫使被害单位接受广告投放和“软文”宣传服务,强迫交易金额740万元(含**公司服务费30万元),后因部分媒体不予合作,返还给**药业155万元。

4、2019年4月18日,被害单位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年报出现亏损,担心媒体借此炒作。被告单位**公司采用前述手段,迫使被害单位接受其财经公关服务,向媒体进行广告投放和接受“软文”宣传服务,强迫交易金额118.66万元(含税)。其中,财经公关服务金额21.2万元,媒体投放金额95万元,税费2.46万元。签约媒体返点给**公司3万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执行,被告人孙某某协助。

5、2019年4月,被害单位**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遭遇媒体炒作负面舆情。被告单位采用前述手段,迫使被害单位接受其财经公关服务,向媒体进行广告投放和接受“软文”宣传服务。其中,财经公关服务金额240万元,已支付76.32万元,媒体投放金额60万元。孙某某协助被告人刘杰执行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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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经营

2018年5月至11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帮助删除**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搜狐、凤凰、自媒体、小网站等上的负面帖文,刘杰委托被告人敬x俊有偿删帖。刘杰有删帖需求后,通过微信将删帖链接发送给敬x俊,敬x俊再通过QQ?联系被告人罗x权等人进行询价,罗x权等人将删帖价格报给敬x俊,征得其同意后罗x权等人再通过QQ联系他人实施删帖。删帖完成后,敬x俊向罗x权支付删帖费用。

经审计,**传媒因**三环获得删帖收入为39.55万元,**生活删帖返点4.55万元。敬x俊删帖收入47.45万元,获利6.73万元。罗x权在**三环项目中删帖收入25.4万元。

后经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杰犯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万元。其余人等获刑1年半至5年半不等,而被认定“恶势力”的人员陈某甲、韩某某均无罪。

一审宣判后,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杰等人的“恶势力”犯罪行为,进而导致对刘杰等人的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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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一审判决对我院指控强迫交易罪的对深圳**、**药业、欧**和**生活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中,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上述上市民营企业实施了强迫行为,不能成立强迫交易罪,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罪,被告人刘杰、陈某甲、韩某某和孙某某不构成恶势力。被告人韩某某在强迫交易第二起即针对**文化犯罪的事实中,是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员工,只负责具体合同和付款流程,没有具体参与到刘杰的强迫行为中,所起作用远小于刘杰和孙某某,不能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罪。被告人刘杰在**药业被敲诈勒索犯罪中,不构成张x宇敲诈勒索的共犯。以上属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理由如下:

对涉案的部分媒体开展初查,所有涉案媒体作为线索上报GAB。在我国,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所承担的责任都是为社会和大众服务,都必须履行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和公平性的义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助力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民心凝聚力。

本案中,媒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需求,收取企业费用后就进入“白名单”,不报道企业负面新闻,没有收取费用就报道企业负面新闻,本质上是利用权力寻租,利用负面报道对企业带来的心理强制,实施软暴力,收取费用,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收取“保护费”,影响极坏。财经公关公司应运而生,为媒体收取“保护费”增添助力,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营造了虚假的财经舆论环境。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抛弃媒体责任导致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价值观严重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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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害单位董事长及工作人员义愤填膺,却又不得不花钱消灾,非法删帖的被告人敬国俊向司法机关举报此种行为,在公众心目中媒体传递的新闻是可以拿钱买的。

从后果来看,价值观扭曲下的负面报道引起企业股价下跌,公众丧失信心,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给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破坏。当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和丑闻时,公众需要得知真相时,媒体收取费用后却“失语”,没有在公众迫切需要了解事件的真相时给予报道,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在此类犯罪中,财经公关公司是媒体对上市民营企业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媒介,其要求上市民营企业向媒体交纳“保护费”是媒体实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最重要的一环。媒体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扭曲的价值观对社会大众的影响,与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拳扫黑,除恶务尽,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精神背道而驰。司法机关应依法对网络犯罪及潜伏在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实施“全链条”打击,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从根本上治理网络媒体生态环境,遏制网络媒体犯罪蔓延的势头,营造和构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和网络秩序。

综上所述,沙市区人民法院以(2020)鄂1002刑初392号书该判决对我院指控强迫交易罪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继而导致宣告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无罪,否认为恶势力,量刑不当。对我院指控被告人刘杰在敲诈勒索**药业的犯罪活动中,与张x宇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继而导致认定被告人刘杰在此起犯罪活动中不构成犯罪。鉴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与缺损,导致相关人员的刑期没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增加了犯罪事实或追认新的量刑情节后,相应被告人的刑期应一并调整增加。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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